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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价格高”的是是非非

2007-03-10 20:22 阅读(?)评论(0)

 

       新年伊始,“政府采购”再起是非,焦点是“政府采购价格高”: 继广东省人代会上来自各部门的人大代表纷纷诉说“吃了政府采购的亏”并引起舆论热议后,近日的《中国青年报》、《经济观察报》、《中国经营报》等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均发表有关访谈类报道,剑指“政府采购价格高”,一时间,政府采购为何“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之类的评论充斥各路媒体。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似乎已成一种定论。

      作为一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者,对于每一起有关“政府采购价格高”的报道,笔者都十分关注。在笔者的工作经历中,也时而遭遇“政府采购价格反而高”的议论。我不否认现实中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问题存在,但是,“个例”的存在不能代表普遍的情形。细读媒体的相关报道,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属于“访谈”类报道,如在什么会上有代表或委员指评政府采购价格高,在什么场合有官员斥责政府采购价格高,有学者评述政府采购价格高,这其中不乏举例,但我们很少见到媒体“披露”性的报道,即对一个具体的政府采购违规操作所形成的政府采购价高的案例披露。当然即使未见或少见媒体披露就并非没有或者很少发生“价高”事实,今后也许会有较多的这类非常态事件被揭露出来,但是非常态的东西不能作为常态来认定,正如一个发达的城市仍然存在落后却不能认定它落后一样,我们需要做的是矫正和弥补,而不是否定。

      政府采购是一项管理财政支出的国家制度,其核心在于用好纳税人的钱。推行这一制度使得过去千家万户式的机关团体的自行采购被“叫停”,这意味着各机关单位的采购权被剥离,但这并不等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揽大权”,可以随心所欲地“集中腐败”。按照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精神,并不是简单地将过去的各自采购归属于另一方直接采购,而是用政府集中采购的手段,让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在一种公开公正的平台上共同操作,法律还专门赋予了采购人(采购单位)权利。事实上,失去“业主”地位和相应权力的采购单位最容易以一句“政府采购价格高”来不满失落或规避政府采购,许多对政府采购的非议也只是议论而不是举报,究竟虚实如何,很有必要较真一番。并且,出现“政府采购价格高”的问题,采购单位本身难辞其咎。而我们所看到的相关报道和评论,显然忽视了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把集中采购机构误认作可以擅自作主的独权机构。

      笔者并非否认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客观存在。现实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尤其是在“协议供货”这一采购方式中,由于其经常性、零散性决定了其采购特点是“一次招标,全年定购”,市场的变化使原约定的优惠比率不足以体现原优惠动机,加之定点供应商诚信失缺而管理没有及时跟上,于是“价格高”的问题出现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之方式,它不是垄断。——从财政支出的角度上,整个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公器机关属于一个采购单位,对于其另散而经常性的采购行为实行按协议价供货,既节约资金又方便管理,在西方国家,甚至连公务员出差乘机都实行政府采购,因为他们与“定点”的航空公司有供货协议。况且,定点采购是在一地供应商中通过招标选优,且在时间上通常为年度制,因而它不存在行政垄断和政策歧视。

       在“政府采购价格高”的议论声中,我们还不能忽视这样的一个问题,改革的推进,“利益的调整”使得“政府采购”注定要承受许多的责难。于是,政府采购节约了多少资金很少有人提起,而政府采购价格高却很容易不负责任地流行开来。当政府采购带来的节约昭然在目的时候,又有人批评“政府采购只是一味讲节约”,不久前就有知名专家在知名媒体撰文说“政府采购正在走进一味谋求节约的误区”,——这同样不是事实!政府采购讲求“节约”没有任何过错,谁也没有说过其“节约”是无原则、不要质量的节约。正如我们国家提倡和谐社会但并非一味“和气”而不要原则一样的道理。

      政府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不仅是《政府采购法》作出的法律要求,更是政府采购机制使然。因为政府采购制度精神的本质是竞争。比如某一项采购行为的执行,首先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给予了各竞争主体最大范围的知情机会。同时公开招标被作为最主要的采购方式,而赋予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的招标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供应商投标,又必以竞质竞价为核心。岂有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之理;倘若有之,当应查究。

      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两百多年历史的政府采购,是公认的对纳税人负责的一种财政管理方式。对于我们国家而言,政府采购还是一项崭新事业,如果不廓清政府采购价格上的是是非非,如果不明晰现象事理,客观上是会危害这一改革事业的。我们的政府采购还是刚刚开了个头,任重道远,由不得半点耽搁。(载《燕赵都市报》20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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