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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有那么多的责难砸向“舆论监督奖”

2007-01-17 16:13 阅读(?)评论(0)

 

        近日中共郴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向所辖各县市、区及市直机关单位等转发了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或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从事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还有可能被授予郴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新京报》1月14日)

       2006年的湖南郴州,一场官场地震使其成为“新闻高发地”,如此“舆论监督奖”出自这个敏感地带,我觉得很是不易,这种开放的思维和开明的态度值得嘉许。然而没想到此举遭至质疑声声,非议连连。在网上有人认为这是做秀。更有论者把“奖励”与“权利”对立起来,指出媒体在乎的是自身拥有的权利能否落实。也有人担心给舆论监督的记者以“好处”,弄不好会养出“专业敲诈记者”。还有人认为奖励只针对中央、省级媒体的记者不公平,把本地媒体的监督权抛到了一边。

       诚然,象对待任何事物一样,对“舆论监督奖”当然也可以质疑,上述说法也不无道理。但是,郴州设立的这一奖项明显具有执政者开明开放的姿态,在某些地方、官员“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语境现状下,郴州对媒体监督的欢迎姿态理应受到全社会的欢迎。如果对一项显然利大于弊、极富意义的举措施以十足挑剔的“抬杠”心态,就会使正常的事理扭曲。

       针对“舆论监督奖”所遭受的质疑,首先笔者认为郴州之举即使是“做秀”又何妨,至少它直面着媒体监督这一许多地方躲之不及的话题,“秀”出了把媒体批评当做“善治”力量的执政理念。对比某些地方的“全程陪访”,郴州“做秀”的胆量可嘉。其次,奖励舆论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尊重舆论监督的权利,不能说“奖励”了就消解记者的“权利”了,这好比近年来公安机关对大要案犯的举报奖励,“奖励”并没有影响举报人“权利”。“奖励”中分明包含对记者行使采访权的欢迎,如果记者们置身于一个不受欢迎的、遭敌视的环境,这样的环境何谈权利的实现。再有,如此做法会不会养出“专业敲诈记者”?我看这种担心完全没必要,养出“敲诈记者”的恰恰会是那些害怕媒体监督的地方,现郴州直面监督,坦荡欢迎媒体,还会怕你记者以“捅漏子”来要挟?至于对专门奖励中央和省级媒体记者的质疑,郴州的做法就更好理解了,毕竟监督一个地方的政事,上一级的媒体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且,作为“份内之事”,是本地记者理所当然的权利和责任。

       可以想象的是,郴州的这个“舆论监督奖”不可能每年颁出偌大个金额,或许一年的“奖励预算”还会出现“零执行”。但可以肯定的是,从此后的郴州,正在创造舆论监督空前未有的环境。在《新闻法》尚未形成的今天,这一全国首创的“舆论监督奖”项内容,当然包含物化的成分,但它的意义,更在于对新闻监督权利的诠示和彰显。如此好事,我们应当喝彩而不是挑刺。(载《中国信息报》2007年1月17日)

  最后修改于 2007-01-20 18:14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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