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发布的今年第2号审计公告显示:在对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及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后发现,这些项目建设中因违规招投标、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涉及的资金超过160亿元。4月9日出版的《中国经济周刊》报道说,34个高等级公路工程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均属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调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范围,但遗憾的是,所有这些项目均未能纳入到《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
在中国的反腐败进程中,各地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可谓最引人注目;高速公路建设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也并非危言耸听。曾经,有交通厅长就此话题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话可谓一语中的:“交通建设领域腐败易发高发的症结主要在于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机制”;曾经,交通部长张春贤对此亦毫不讳言,并表示交通行业反腐败将出台多项措施,将抓住基础设施建设当中招投标、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和资金拨付等主要环节加强反腐工作。而更早些的时候,交通部还出台“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纪检监察员,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征地拆迁、材料供应、设备采购、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管理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等措施。然而,今年第2号审计公告带给公众的还是令人揪心的结果。
易发、频发、高发的“交通腐败”之症结其实是很清楚的,那就是在交通工程项目这一国家资源上交通部门拥有自由的、得不到真正监督的采购权力。我们看到的是,交通工程也在搞招投标,交通部门也在“不断完善”招标机制,但是招标的后台老板是交通部门,交通部门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这种背离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自行采购最直接的表现是以“业主”自居,自定招标方案,自设标段,自家测算标底,“自家人”担任评委,“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由于其随意性大,缺乏监督,致使将严肃的招标行为庸俗化。在这样一种“一个部门说了算”的前提下,长官意志的干预无所不能,“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等暗箱操作行为变得轻而易举,握有投标人生杀大权的交通官员当然也就在这个环节上极易犯事了,高速公路建设成为资金违规使用的重灾区也并不足怪。一条条高速公路的修建——这些巨大而诱人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制度上的缺失,使交通厅长从高速公路直达监狱成为必然。尽管交通部门为此开出多味“药方”,但那些稳坐“业主”位子之上、游离政府采购制度之外的措施“革不了自己的命”。
近几年来,在国家财政政策和各级地方政府配套财力作用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了以国债资金为主体的巨额国家资源,这种以国家资源和政府投入(而非交通部门资金或交通企业投入)所进行的项目建设工程是典型的政府采购行为。这种定性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十分明确。政府采购,政府是业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制度设计,最重要的是剥离采购单位的“业主”权力,将采购行为建立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之上。使人不可理解的是,《政府采购法》已实施四年有余,表现在交通建设上的政府购买工程和劳务的采购行为却仍然游离于法律之外。
动辄成千上亿万元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事关政府形象、廉政建设,瞩目一方,有什么理由规避阳光法典,我们的政府采购岂能对交通工程采购法外施恩。(载《新京报》200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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